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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10月23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剛剛提出這項舉措。“這正體現了全會提出的立法及時性”,著名立法專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劉克希說。
  與設立國家憲法日同樣為人高度關註的是,“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省人大法制委另一位副主任委員王臘生說,四中全會提出的這兩大舉措,旨在建立全社會對憲法的信仰。
  習近平總書記專門就憲法宣誓制度作出說明。他說,這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採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這樣做,有利於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於和維護憲法,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多年來,我國憲法的實施和保障尚不完備。兩位法律專家說,不少人認為,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了就要受到製裁,但憲法好像很“寬容”,違反了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但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這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王臘生說,2010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四中全會決定加了前綴,叫做“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真正體現了憲法的最高權威性,毫不含糊地明確了憲法與法律體系的關係,在這樣的體系下,每一項立法都必須符合憲法精神,自是應有之義。
  真正樹立起憲法的權威,不僅要有信仰和意識,還需要習慣和行為,因此決定強調了憲法的實施和監督。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從實施來看,所有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等都要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是設立憲法日的倡導者。他認為,中國近幾年來社會生活中之所以發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典型案件,背後的一個共同點是,一些公職人員缺乏憲法觀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務員失去了基本的倫理道德。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劉小冰說,憲法宣傳的主要對象便是各級領導幹部。
  對憲法實施的監督,對憲法的解釋,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責;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則具有保證憲法在本行政區實施的職責。決定還明確要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過去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主要查是否違法,事實上,首先要看是否違憲。這說明,即使是立法部門,憲法意識也有待加強”,王臘生指出。
  本報記者 王曉映 實習生 趙 暢  (原標題:向憲法宣誓,彰顯憲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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